|
在成人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评估 SHR-1819 注射液的疗效、安全性及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 II 期临床研究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进入本研究: 1. 受试者在研究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本临床研究方案的要求完成研究;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周岁(包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3. 在筛选时患有特应性皮炎(依照 2014 年美国皮肤病学会指南标准),且在筛选前病程至少 1 年; 4. 在筛选期和基线期,符合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重度定义为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标准: 1) EASI 评分≥16; 2) IGA 评分≥3; 3) BSA≥10 %; 5. 随机前 7 日内每日峰值瘙痒(痒)数字评价量表(P-NRS)评分平均值≥4 分(至少需收集其中 4 天的每日峰值 P-NRS 评分); 6. 经研究者判定,在筛选前 6 个月内符合以下至少 1 项: 1) 使用中效或强效外用糖皮质激素(TCS)[±局部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但反应欠佳的受试者; 2) 使用系统性治疗(包含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或JAK 抑制剂等),但反应欠佳的受试者; 3) 不适合接受外用药物治疗(例如:不能耐受或存在禁忌症等)的受试者; 7. 随机前需至少连续 7 天涂用稳定剂量的基础、温和、未添加活性成分的外用润肤剂(保湿剂),每日两次,并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 排除标准 受试者若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将不能进入本研究: 1. 一般情况: 1)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 筛选期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未用或拒绝使用方案附件 1 规定的避孕措施(受试者或伴侣无生育能力除外); 3) 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即每周饮酒超过 14 单位酒精(1 单位=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含量为 40%的烈酒或150 mL 葡萄酒)]或非法药物滥用史; 4) 研究者判断存在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和疗效评价的情况,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患者对试验程序和日志填写不能依从的情况; 2. 随机前 4 周内,实验室检查和/或 12-Lead ECG 中出现下述情况: 1) 血红蛋白(男性)<100.0 g/L,或(女性)<90.0 g/L; 2) 白细胞计数<3.0 × 109 /L; 3) 中性粒细胞计数<1.5 × 109 /L; 4) 血小板计数<100 × 109 /L; 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 倍正常值上限(ULN); 6) 总胆红素(T-BIL)>1.5 倍 ULN; 7) 简化肾脏病饮食调整(MDRD)公式计算的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1.73 m2; 8)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抗体检查、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查阳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符合如下: a)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 b) HBsAg 阴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表面抗体(HBsAb)阴性,进一步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HBV-DNA)检测阳性; 9) 12-Lead ECG 检查提示有临床意义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等; 3. 存在下列任何病史或合并疾病: 1) 对研究药物或研究药物中的任何成份过敏; 2) 患有可能影响 AD 评估的活动性皮肤病(如银屑病或红斑狼疮)或其他疾病导致的皮肤并发症; 3)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春季角膜结膜炎(VKC)和/或特应性角膜结膜炎(AKC)病史; 4) 筛选前 6 个月内确诊或经研究者判定存在可疑免疫抑制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或条件性致病菌感染史(如巨细胞病毒感染、肺孢子虫病、肺曲霉菌病等)、 肉芽肿性炎(如组织胞浆菌病、球孢子菌病等)等; 5)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全身性抗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感染)治疗的感染史或有浅表皮肤感染(如脓疱病); 6) 筛选前一年内有反复发作的带状疱疹或卡波西水痘样疹 (≥2 次)、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病史; 7) 疑似或确诊活动性结核(T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 TB 或有活动性 TB 临床症状; b) 结核 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s)阳性,结合流行病学、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经研究者/专科医生判断疑似或确诊活动性结核; c) 筛选前 3 个月内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活动性 TB 征象; 8) 患恶性肿瘤或有恶性肿瘤病史(完全切除且没有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9) 随机前 3 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重大手术; 10) 患有严重的伴随疾病以及其它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分泌疾病(如控制不佳的糖尿病,HbA1c ≥9%),心血管疾病(如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或 IV 级诊断的中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肾脏疾病(如需透析治疗),肝胆系统疾病(如 Child-Pugh B 类或 C 类),神经系统疾病(如脱髓鞘疾病),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狼疮、炎症性肠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等),以及其他严重的胃肠、代谢、肺或淋巴系统疾病等; 4. 使用下列任何药物/治疗或参加临床研究(定义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如可证明筛选失败且未用药的受试者可纳入): 1) 使用过靶向 IL-4Rα 的生物制剂治疗,或参加过靶向 IL-4Rα生物制剂的临床研究; 2) 随机前 1 周内,接受过以下药物治疗: a) 外用 TCS 或 TCI; b) 外用中药; c) 其他外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磷酸二酯酶 4(PDE-4 抑制剂)]; d) 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润肤剂; e) 白三烯抑制剂(注:如随机时受试者未口服此类药物,需满足随机前至少未口服此类药物≥1 周;如随机时受试者正在口服此类药物,需满足随机前已稳定剂量治疗≥2周,且在整个研究期间持续稳定使用); 3)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2 次漂白粉浴; 4)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a) 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环孢素、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等)或 JAK 抑制剂; b) 全身性中药治疗; c) 紫外线疗法 [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和中大剂量 UVA1]或定期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 5) 随机前 8 周或者 5 个半衰期内(如果半衰期已知)接受过研究性药物或医疗器械治疗,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6) 随机前 4 个月或者 5 个半衰期内(如果半衰期已知)使用过其它生物制剂(如奥马珠单抗),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7) 随机前 6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 8) 随机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9) 筛选前 12 个月内接种过卡介苗;或随机前 3 个月内接种或暴露于其它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随机前 3 个月内参与过疫苗临床试 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