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第二医院  皮肤科

Department of Dermatology, the Second Hospit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详细内容

盐酸杰克替尼片治疗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成年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Ⅲ期临床研究

入选标准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男性或女性受试者的年龄必须≥18周岁;

3) 受试者筛选时特应性皮炎发病时间至少1年,且在筛选时符合特应性皮炎Hanifin-Rajka诊断标准;

4) 在筛选和基线时符合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标准,需同时满足特应性皮炎受累BSA≥10%,IGA评分≥3分,EASI评分≥16分和近一周平均峰值瘙痒NRS评分≥4分;

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有明确病史记录显示至少连续使用过4周(或者产品处方信息中的最大推荐疗程)的外用药物(包括皮质类固醇类、钙调磷酸酶抑制剂等)仍未能达到或保持疾病缓解状态或低疾病活动状态(相当于IGA 0分-2分),或需要系统治疗以控制疾病,或在医学上不建议进行局部治疗(例如重要的副作用或安全性风险)的患者;

6) 受试者同意自筛选开始直到完成研究结束访视,仅使用局部润肤剂(保湿霜)其他方案允许的合并治疗,且如果在筛选前已使用者会继续在整个研究期间规律使用。注意:如果使用的是处方保湿霜或含有神经酰胺、尿素、丝聚蛋白降解产物或透明质酸的保湿霜,仅筛选访视前已启用且用量稳定者继续在研究期间使用

7) 对于有生殖能力的女性和所有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试验药物停用后6个月内,必须保持禁欲或避孕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及药物避孕,要求如下:

1) 女性受试者必须满足:

绝经(定义为至少1年内无月经);

或已行手术绝育;

或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

• 随机化前7天内进行的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 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措施,必须至少包括一种屏障避孕法;

• 不得哺乳。

2)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措施,至少包括一种屏障避孕法。

8) 受试者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并同意依从研究和随访程序。

排除标准:

1)合并其他活动性炎症性皮肤病(如银屑病或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任何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治疗反应评价的非特应性皮炎导致的异常皮肤改变;

2)不能口服片剂或疑似对盐酸杰克替尼、同类药物或其辅料过敏,以及存在严重胃肠道功能障碍而影响药物吸收者;

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规定时间窗内接受过以下治疗者:

· 任何时间接受过JAK抑制剂(例如ruxolitinib/芦可替尼、tofacitinib/托法替布、baricitinib/巴瑞替尼、filgotinib/菲格替尼、lestaurtinib/来他替尼、pacritinib/帕克替尼、Delgocitinib、Upadacitinib/乌帕替尼、Abrocitinib、SHR0302等);

· 开始给药前1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已知或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新型生物制剂治疗(包括靶向IL-4、IL-5、IL-12、IL-13、IL-23、IL-31、IL-23、CD20、TNF-α和IgE的单抗等);

· 开始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已知或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传统系统性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类药物、环孢素、霉酚酸酯、干扰素γ、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等);

· 开始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已知或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全身性中药治疗,或光疗(如UVB、PUVA);

· 在开始给药之前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系统性使用过CYP 3A4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等(见附录6);

· 在开始给药之前8内接受过活(减毒)疫苗,灭活疫苗和基因重组疫苗不受该限制

4)预期在研究期间会使用可能影响试验药物代谢或疗效评价的任何治疗者,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抑制剂、系统用皮质类固醇、生物制剂、光疗、CYP 3A4强效抑制剂等;

5)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规定时间窗内合并以下感染状态者:

· 筛选前48周内患有活动性结核病(TB)、潜伏性未治疗的结核病,或者有潜在治疗不完全的结核病或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病史,或筛选期潜伏结核筛查提示潜伏性结核感染的患者,除非有明确的专科医生记录,证明患者已经得到充分治疗或者不需要治疗,并且目前可以开始接受JAK抑制剂治疗(根据研究者和/或感染疾病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

·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且未得到控制的以下感染:HIV阳性、活动性梅毒、乙型肝炎的HBsAg阳性且HBV-DNA检测值超过定量下限、丙型肝炎的抗HCV抗体阳性或HCV-RNA阳性;

· 筛选前2周内有任何临床症状的细菌、病毒、支原体、寄生虫、原虫或真菌感染需要全身性抗感染治疗者,或者筛选时胸部影像检查提示有活动性肺部感染者

· 筛选前4周内有单纯疱疹病毒、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发病史者,或者筛选前1周内有需要治疗的浅表皮肤感染且未恢复者;

6)既往有以下严重的慢性疾病或急性疾病未控制者:

· 随机前12周内曾患有明确的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病史,或存在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预防血栓的高危状态;

· 随机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史,除外完全治愈的原位宫颈癌和完全治愈且消退的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

· 随机前12周内有严重心脏疾患:包括心肌梗塞、心力衰竭(III或IV级心力衰竭,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分级)、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者,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及其他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者;

· 随机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创伤或重大手术者;

· 筛选时存在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包括随机前6个月内的急性脑血管疾病,随机前4周内曾出现癫痫或需要持续接受抗癫痫药物治疗,筛选时存在已知或可疑的神经脱髓鞘疾病,CTCAE V5.0≥2级的外周神经病变,以及遗留任何显著的神经功能障碍者;

· 筛选时存在严重的精神疾患者:包括任何重度/不稳定的精神/心理疾病或躯体化疾病/症状,以及近期或当前有自杀想法或行为者,以及其他研究者认为的会使受试者参与研究时面临不可接受风险者,除外由特应性皮炎引起的轻度情绪障碍且无须抗精神病、镇静药物维持治疗者;

· 筛选期时存在已知或可疑的免疫缺陷疾病,或一级亲属有遗传性免疫缺陷疾病者,或曾接受过需要持续免疫抑制的器官移植者;

· 筛选时存在已知或可疑的血小板减少症、凝血病或血小板功能障碍有关的疾病史者;

· 筛选时患有严重过敏性疾病史者(如食物过敏、药物过敏等;与特应性皮炎相关过敏史除外);

· 筛选时合并其他严重、未控制的疾病者:包括严重肺、肝、肾、内分泌和代谢、淋巴系统、自身免疫和结缔组织疾病等;

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规定时间窗内合并以下事件者:

· 存在吸毒、酗酒或药物滥用、成瘾史者,包括经常(>3次/周)使用镇定剂、安眠药、安定剂者;

· 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治疗者;

· 筛选时,之前接受治疗的毒副反应仍未恢复至1级及以下(CTCAE V 5.0)或可接受的稳定状态者;

· 筛选时,有明确计划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或者工作生活状态会发生重大变化等会影响参加研究依从性者;

8)筛选或基线访视时,实验室/器械检查未满足以下标准者:

·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正常值下限(LLN),中性粒细胞计数≥LLN,淋巴细胞计数≥LLN,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100g/L;

· 肝功能指标:ALT<2.0×ULN,AST<2.0×ULN,总胆红素<1.5×ULN;

· 肾功能指标: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1.73 m2

· 血糖:空腹血糖<8.9mmol/L(允许经过降糖药物控制);

· 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允许经过不超过两种降压药物控制);

· 凝血功能指标:PT1.5×ULNAPTT<1.5×ULN,INR<1.5;

· 12导联心电图QTc<480ms,心脏彩超LVEF≥正常值下限;

研究者认为其他任何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seo seo